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香港施行國安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國安法是國家及香港之重要大事,促使學到老在今晨黎明時分第一時間編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國安法之公布及圖片。冀望全港市民遵守國安法,遵照基本法 ,保持一國两制,促進香港安定繁榮,百業興旺,市民安居樂業!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布
 香港政府一站通 2020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今日(六月三十日)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而制定。按《決定》規定,《港區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今(六月三十日)晚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一如早前發布有關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時的說明摘要指出,《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充份反映了以下的原則:
  (一)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二)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三)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四) 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五) 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及
  (六) 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港區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應當
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此外,《港區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布全文: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6/30/P2020063000961.htm?from=group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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